固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固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425执9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固原市。
被执行人:固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02284601426。
法定代表人:马某,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固原市。
被执行人:王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固原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宁0425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固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某、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56902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与固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某、王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固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某、王某支付**356902元及利息,于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2023年1月16日前支付50000元,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24年2月3日前支付50000元,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25年1月22日前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宁0425执93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米占廷
审 判 员 赵憧未
审 判 员 白 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晁永辉
书 记 员 王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