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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422执4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执行人:固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原市东关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马占元,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固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宁0422民初38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固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建材款529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依法向被执行人固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2021年8月4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宁0422执4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喜金龙
审判员苏文博
审判员辛亚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马如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