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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104执异1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固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东关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马占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波,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女,1991年5月9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本院在执行***与固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原建筑公司)、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固原建筑公司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固原建筑公司称,(2019)宁0104民初11380号民事调解书进入执行程序后,兴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19)宁0104执101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本公司在固原市原州区教育体育局的款项3658111元,本公司对此有异议,理由如下:一、上述款项系本公司承建的固原市原州区第二十小学的工程款,该工程正在建设过程中,意味着上述工程款并非本公司全部所有,工程款存在欠付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设备费等费用,扣除上述费用后剩余款项才为本公司所有,同时,法院提取工程款,意味着本公司无能力继续履行承包工程;二、从保护中小微企业的角度,请求法院考虑本公司的实际困难,能够让本公司在承建工程中履行债务。2018年以来因受国家整体经济下行和资金问题,导致本公司涉诉案件激增,目前均进入执行程序,由于涉诉案件频发,公司无法履行判决或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公司账户被查封,同时公司被列入失信名单,无法开展招投标工作,导致2019年至今无新建施工项目,原挂靠9个分公司,4个项目部,均因无项目已撤销,公司现有职工60余人,已停发11个月工资,公司经营十分困难。为了保证本公司能够按照协议履行支付义务,需要公司能够正常生产经营,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只有解除对本公司所有账户的冻结并失信信息,本公司才能参加招投标活动,本公司只有承建项目才能正常生产经营,也才能履行支付义务。综上,请求撤销(2019)宁0104执101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称,一、(2019)宁0104民初1138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固原建筑公司未按调解协议履行,本人申请执行,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依法对固原建筑公司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二、固原建筑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固原建筑公司以可能存在欠付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设备费等为由,认为法院扣划的款项不属于其财产,这一理由不能成立,首先,固原建筑公司所述的上述费用是否存在拖欠及拖欠数额,均不确定,固原建筑公司不能以可能存在的债权而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其次,即使存在所称的前述债务,其也不能以存在其他债权而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2.固原建筑公司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提出异议,无法律依据。固原建筑公司因多起执行案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而影响其企业经营,此系其缺乏诚信必然导致的法律后果,也是法律对失信主体的必要惩戒,固原建筑公司对自己缺乏诚信的行为,不进行反省,反而认为法院依法执行的行为和本人按照法律规定主张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其造成侵害,此种谬论不能成立。3.(2019)宁0104执101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系对固原建筑公司合法财产的提取,所提取的款项不属于农民工工资专户内资金,该专户法院并未冻结。4.(2019)宁0104民初1138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固原建筑公司仅付本人20万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固原建筑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法院对担保人房产进行拍卖,并将所得价款支付本人,固原建筑公司缺乏基本的诚实守信精神。综上,固原建筑公司的异议不能成立。
本院查明,2019年7月16日本院受理***诉固原建筑公司、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2019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19)宁0104民初1138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载明:“一、被告固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6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其中320万元自2019年1月19日起计算、40万元自2019年4月4日起计算);二、被告王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固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案件受理费39032元,已减半收取19516元,由被告固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云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固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云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调解书生效后固原建筑公司、王云未按约定履行,***申请执行,2019年11月1日本院以(2019)宁0104执10191号立案执行,2019年11月4日本院作出(2019)宁0104执10191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固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云名下银行存款365811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2019年11月13日***(甲方)与固原建筑公司、王云(乙方)及马占元、王固霞(丙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就(2019)0104执字10191号案件达成如下协议内容:一、丙方自愿就(2019)0104执字10191号案件中乙方负担的全部义务向甲方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自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二、乙方承诺由人民法院自已冻结的固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扣划贰拾万元,用于清偿所欠甲方借款,剩余借款本金由乙方于2020年2月28日前一次性清偿完毕,就本案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各方同意按照已生效的调解书所确认的内容,由乙方分别于2020年3月31日、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31日分三期等额清偿。三、丙方自愿以共有房产(产权证号:宁(2019)固原市不动产权第G0009101号)就乙方在本案中所负债务向甲方提供担保,并同意由人民法院于本协议签订予以查封,在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履行款项支付义务时,由人民法院将该房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全部用于清偿甲方欠款。四、甲方在人民法院自已冻结乙方账户内扣划贰拾万元并查封丙方本协议所涉房产后,申请人民法院解除对乙方银行账户的冻结及其他强制执行措施。五、本案执行费由乙方负担。六、本协议书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留存于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上述协议签订后,固原建筑公司支付***20万元,但此后固原建筑公司、王云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剩余款项,2020年11月18日本院裁定评估、拍卖马占元、王固霞共有的位于固原市原州区文化西街金城花园三期C1号楼105、205号营业房,2021年8月8日该房在阿里拍卖平台以1117539元拍卖成交,本院将该款支付***。
固原建筑公司在原州区教育体育局存在到期和未到期债权,2021年12月6日本院向原州区教育体育局发出(2019)宁0104执101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该局协助冻结、提取固原建筑公司的款项3658111元,固原建筑公司对此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固原建筑公司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本院并未冻结。
本院认为,(2019)宁0104民初11380号民事调解书系生效法律文书,固原建筑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固原建筑公司、王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但固原建筑公司、王云在和解协议达成后的2年内仅履行20万元,剩余款项并未按约履行,此后本院将和解协议约定的担保物拍卖,但拍卖款不足以清偿执行款,在此情形下本院向原州区教育体育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固原建筑公司主张的案涉款项涉及在建工程、欠付人工费、材料费等费用及经营困难等理由,本院认为上述理由均不成立,首先,固原建筑公司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本院并未冻结,而且本院向原州区教育体育局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虽然该通知载明冻结、提取固原建筑公司款项3658111元,但实际上该通知仅在3658111元限额内针对结算后的工程款产生效力,并不影响根据工程进度拨付的工程款。现固原建筑公司请求撤销(2019)宁0104执101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固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周勇
审判员刘城
审判员徐敏超
二○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