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军星被装有限公司

山东军星被装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2民初1227号
原告:山东军星被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54685部队院内。
法定代表人:郭法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江彩,山东莱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鹤山路37号。
代表人:车勇,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勇、曲荣耀,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军星被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军星被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希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郝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