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老花匠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03行终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1年6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信宜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46年4月1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芳村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纪献,男,汉族,1982年3月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水平,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事处,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石东路480号。
法定代表人许琳,该办事处主任。
出庭应诉负责人廖振舒,该办事处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熊聪,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雁兵,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深圳市老花匠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4811号深港花卉中心彩钢瓦温室C02。
法定代表人刘俊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水平,北京市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纪献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事处通告行为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8行初11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发布的《通告》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裁定驳回原告***、***、赵纪献、深圳市老花匠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上诉人***、***、赵纪献不服该裁定,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发布的《通告》内容和作用在于宣传政策、督促配合、告知后果,不直接对上诉人产生法律效力,具体执法行为由职能部门实施,《通告》并非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成明
审判员  杨宝强
审判员  王强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熊雨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