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老花匠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郯城县花园乡朝阳社区村民委员会与深圳市老花匠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2民初3990号
原告:郯城县花园乡朝阳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郯城县花园乡张哨村。
法定代表人:张衍琪,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金艳,山东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涛,会计。
被告:深圳市老花匠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4811号深港花卉中心彩钢瓦温室C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167476。
原告郯城县花园乡朝阳社区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深圳市老花匠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郯城县花园乡朝阳社区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郯城县花园乡朝阳社区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郯城县花园乡朝阳社区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计2070元,由原告郯城县花园乡朝阳社区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杨 源
人民陪审员  郭立军
人民陪审员  杜玉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尹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