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老花匠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老花匠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03行终10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老花匠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深港花卉中心彩钢瓦温室C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167476。
法定代表人刘俊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水平,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新安二路******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65670645156。
法定代表人陈健,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燕玲,该局法制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博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石东路**用代码:11440306007541985N。
法定代表人许琳,主任,出庭应诉。
委托代理人熊聪,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老花匠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和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行为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8行初1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此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上诉人不服该裁定,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另查明,2017年7月3日,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刘俊新根据《承包经营果园花木场合同书》主张系经营范围内涉案建筑物权利人,以自己名义对2017年6月30日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实施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2018年6月22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8行初1948号行政判决,确认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于2017年6月30日强制拆除刘俊新位于宝安区××街道宝源社区公仔岩老花匠花木场的一栋临时建筑的行为违法,经核实,双方未对该判决提出上诉。本案原审法院开庭审理时,上诉人向法庭陈述系刘俊新误以为自己可以提起诉讼而提起了(2017)粤0308行初1948号诉讼,实际应该以上诉人名义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是上诉人针对2017年6月30日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强制拆除涉案建筑的行为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建筑物系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刘俊新以个人名义签订《承包经营果园花木场合同书》经营范围内的建筑物,刘俊新已经以权利人名义起诉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是两被上诉人拆除刘俊新已经起诉的案件范围之外的建筑物,上诉人不是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的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上诉人在原审开庭审理时确认,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刘俊新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了本案所诉的强制拆除行为,因此本案起诉的实际与刘俊新以自己名义起诉的行政行为系同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已经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羁束。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项的规定,均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成明
审判员  杨宝强
审判员  王强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梦然
书记员  熊雨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