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223民初100号
原告门源县永兴生态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门源县浩门镇西关街196号。
法定代表人侯永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付保,系该公司员工,男,汉族,1987年6月2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汉族,1986年2月10日生,西宁市湟源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藏族,1983年6月6日生,青海省海晏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门源县永兴生态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故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门源县永兴生态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原告门源县永兴生态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