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221民初1311号
原告:门源县永兴生态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1579915188H(1-1)。
法定代表人:侯永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付保。
被告:甘德县三江源生态畜牧业发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623MA752BYB1D。
法定代表人:更巴。
原告门源县永兴生态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甘德县三江源生态畜牧业发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门源县永兴生态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门源县永兴生态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门源县永兴生态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取计5450元,由原告门源县永兴生态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生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