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县永兴生态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门源县永兴生态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221民初1320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月3日出生,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西海镇居民,现住海晏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女,汉族,1974年4月6日出生,青海省湟源县申中乡申中村村民,现住该村486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门源县永兴生态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门源县浩门镇西关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157991518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门源县永兴生态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