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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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0123执4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湟源县波航乡西岔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西宁富农草业生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湟源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湟源县波航乡西岔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西宁富农草业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疫情原因,无法正常开展执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2021)青0123民初15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