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富农草业生物开发有限公司

湟源县波航乡南岔村民委员会、西宁富农草业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0123执470号之二二 申请执行人:湟源县波航乡南岔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海省湟源县波航乡南岔村。 法定代表人:***,湟源县波航乡南岔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西宁富农草业生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湟源县申中乡卡路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湟源县波航乡南岔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西宁富农草业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西宁富农草业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湟源县波航乡南岔村民委员会投资款本金及利息166794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402元。 1.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1)青0123民初1585号民事调解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西宁富农草业生物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材料,要求其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西宁富农草业生物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不动产、工商、税务、保险、证券、车辆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西宁富农草业生物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只有零星存款,且已在之前的执行案件中冻结,本案依法予以轮候冻结,无网络资金、税务、保险、证券等登记信息; 3.经向湟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西宁富农草业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城关镇青藏路126号源房权证私字第XXXX号,源国用(2009)第4163号不动产,湟源县原西藏转运站院房权证源房公私字第XXXX号,湟源县申中乡卡路村源房权证源房公字第XXXX号,湟源县申中乡卡路村源国用(2013)第4747号,湟源县申中乡立达村401号青(2019)湟源县不动产第0000521号,湟源县申中乡立达路以东滨河路以南青(2018)湟源县不动产第0000514号,湟源县申中乡立达村401号青(2018)湟源县不动产第0002595号,湟源县申中乡星泉村源国用(2011)第4515号不动产登记信息,但已被其他在先执行案件查封或轮候查封,本院依法将以上不动产轮候查封; 4.经查,被执行人西宁富农草业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东风牌汽车一辆,×××、×××奇瑞汽车两辆,均登记于2015年,本院通过车辆管理所对该两辆车的产权进行了查封,但无法实际控制车辆; 5.2022年12月6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西宁富农草业生物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以上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以面谈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湟源县波航乡南岔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湟源县波航乡南岔村民委员会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西宁富农草业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湟源县波航乡南岔村民委员会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西宁富农草业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按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