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81民初7986号
原告:福建省冠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工业小区新星家俱城南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729715350B。
法定代表人:郑拥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建,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福建省冠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冠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冠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冠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福建省冠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昌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