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利蒙门窗有限公司

临沂利蒙门窗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302执531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利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工业园(**陶然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85908125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8月24日,住临沂市南坊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利蒙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302民初21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进行了查询。
通过以上调查,已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未在工商局办理公司登记信息。未有车辆和房产登记信息。未有证券交易信息。
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调查结果以及不申请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不申请悬赏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54819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刘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