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财保73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利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工业园(杏苑陶然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85908125C。
法定代表人:姜兆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健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爱伦坡小区H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92035561L。
法定代表人:李健国,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利蒙门窗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了(2020)鲁1302财保7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临沂健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13×××35的银行存款(应冻结25万元,已冻结25万元)。2020年8月19日,临沂利蒙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临沂健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13×××35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 超
审判员 冯俊玲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耿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