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利蒙门窗有限公司

临沂利蒙门窗有限公司与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357号

原告:临沂利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姜修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学金,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北京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刘兆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政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士厚,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沂河路与苗花路交汇。

负责人:慕福斌,经理。

被告:山东硕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办事处南头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庞丹丹,经理。

原告临沂利蒙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山东硕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临沂利蒙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利蒙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合法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临沂利蒙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利蒙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晓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