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财保521号
申请人:临沂利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姜修花,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沂河路与苗花路交汇。
法定代表人:慕福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刘兆瑞,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硕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山南头村
法定代表人:庞丹丹,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利蒙门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硕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利蒙门窗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硕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临沂利蒙门窗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硕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临沂利蒙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蹇令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广兰
书 记 员 张利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