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执7013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利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工业园(杏苑陶然社区)。
法定代表人:姜修花,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建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李思瑞,总经理。
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02民初1613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利蒙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建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案已指定至费县人民法院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销除对(2022)鲁1302执70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管晓蒙
审判员 曹雪峰
审判员 胡晓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贵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