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兴建门窗有限公司

某某、临沂市兴建门窗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民终25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兴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西段北侧,统一社会代码91371300168336309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成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 上诉人***、临沂市兴建门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2)鲁1102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与***、临沂市兴建门窗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临沂市兴建门窗有限公司、**的起诉,***、临沂市兴建门窗有限公司、**对此予以同意且***、临沂市兴建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临沂市兴建门窗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临沂市兴建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上诉的请求,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2)鲁1102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临沂市兴建门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撤回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272元,由***负担136元,临沂市兴建门窗有限公司负担136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红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辛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