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民终25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办事处梨***203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4********。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兴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西段北侧,统一社会代码91371300168336309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化区黄山镇后黄山村,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6********。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临沂经济开发区梅家埠办事处王店子村397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5********。
上诉人***、临沂市兴建门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2)鲁1102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临沂市兴建门窗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收到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本案按上诉人临沂市兴建门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临沂市兴建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红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辛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