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23执保761号
申请人:成武城投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三棉厂东500米枣曹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袁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配,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丹阳刘庄中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丁楠,经理。
申请人成武城投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26342元。本院依法作出(2020)鲁1723财保7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26342元。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线上轮侯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电厂支行×××_1账户存款最高限额1626342元。冻结期限一年(2020年11月24日起至2021年11月24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3执保761号案件部分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