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3财保703号
申请人:成武城投商砼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三棉厂东500米枣曹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059038441G。
法定代表人:袁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配,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丹阳刘庄中华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60423291Q。
法定代表人:丁楠,经理。
申请人成武某投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26342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山东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26342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孔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雪允
书记员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