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远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30民初5045号
申请人:山东远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义桥镇政府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3CMALA6A。
法定代表人:杨浩,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延行,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丁楠,女,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山东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振兴路欣欣嘉园小区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60423291Q。
法定代表人:丁楠,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远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丁楠、山东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远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以上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远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丁楠、山东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佟连国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