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6民初509号
申请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7万元。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7万元。
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申请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杨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