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7财保429号
申请人: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骏昌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昱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骏昌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省昱通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874,776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作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骏昌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昱通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874,776元额度,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893.88元,由申请人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骏昌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