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7财保477号
申请人:***,女,1976年08月09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省昱通安装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省昱通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济宁开发区支行账号160800330920********××内资金1,309,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心支公司保函(保单号:160800330920004965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昱通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济宁开发区支行账号160800330920********××内资金1,309,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0元,由申请人***担负。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