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昱通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省昱通安装有限公司、山东东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728执88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昱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开源路以南德源路以西。法定代表人***,人总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山东东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南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昱通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东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8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8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