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山东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寿光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4-02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99号
原告:***。
被告:山东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皇岛路123号。
被告:寿光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渤海路49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寿光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维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