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705执690号
申请执行人*和平。
被执行人潍坊建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驻山东省济南市德兴。
被执行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驻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平与被执行人潍坊建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就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10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强制)措施:
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金融等资产。
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
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
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彬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胥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