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保175号
申请人:青岛鑫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古岛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83673126R。
法定代表人:李骏,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建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健康东街7977号华昇现代家具商城11号楼1-5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97848775B。
法定代表人:冯广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青岛鑫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建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鑫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建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建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保全费人民币19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忠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