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建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鑫岩建材有限公司、潍坊建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835号之二
原告:青岛鑫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古岛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华娟,山东万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建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健康东街7977号华昇现代家具商城11号楼1-507。
原告青岛鑫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建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鑫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433元,诉讼保全费1920元,均由原告青岛鑫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忠基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