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28民终37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建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樱前社区金泊家园1号楼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97848775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汇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潍坊建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23)鄂2801民初9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23)鄂2801民初98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