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恒达港航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鹏远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503财保21号
申请人:***远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口区孤岛镇滨海水源大队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517748753。
法定代表人:李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军,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东营恒达港航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9003599P。
法定代表人:贾效亮,董事长。
申请人***远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东营恒达港航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的存款7011708.86元(账户为:16×××46)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东营恒达港航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的存款7011708.86元(账户为:16×××46)。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14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相义
二0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