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开翔建筑智能配套有限公司

烟台开翔建筑智能配套有限公司与烟台丽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福民初字第425号
原告:烟台开翔建筑智能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姜国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涛,山东古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沛学,山东古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丽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长江路50号。
法定代表人:王升浩,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开翔建筑智能配套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丽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开翔建筑智能配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72元,减半收取4636元,公告费260元,共计489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德光
人民陪审员  赵岩芳
人民陪审员  王红霞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彦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