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烟台市融泰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回里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于波,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烟台仲裁委员会(2017)烟仲字第501号裁决书,由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春国
审判员 徐芳东
审判员 林文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