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正钢构有限公司

山东***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东正钢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执保25号
申请人:山东***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西环路与运河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孙福华
被申请人:山东东正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东鲁街道办事处土楼村。
法定代表人:杜言和
申请人山东***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申请,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东正钢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冻结过程中唐秀红、陈丕居自愿以房产证号为(阳谷县字第**)房产一处作为被申请人山东东正钢构有限公司的担保并查封该房产,现被申请人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申请解除房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作出了(2020)鲁1521财保27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唐秀红、陈丕居房产证号为(阳谷县第00119506号)房产一处。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学山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孟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