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民终4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东正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东鲁街道办事处土楼村西北。
法定代表人:杜言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上诉人山东东正钢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21)鲁1522民初4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山东东正钢构有限公司未缴纳上诉费,莘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日向其送达《二审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或不足额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山东东正钢构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东正钢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凡利
审 判 员 陈正飞
审 判 员 于景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姜 颖
书 记 员 薛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