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1执恢10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正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
被执行人:***,男性,1979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正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