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正钢构有限公司

山东东正钢构有限公司、四海电缆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2执恢720号之三 申请人山东东正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东鲁街道办事 处土楼村西北。 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海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政府驻 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四海电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 莘县***苏村北S260路西的电缆、电线杆、变压器等附属设 施进行了司法询价,为保证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被执行人四海电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莘县** 镇苏村北S260路西的电缆、电线杆、变压器及附属设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子坤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