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2执恢720号之三
申请人山东东正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东鲁街道办事
处土楼村西北。
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海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政府驻
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四海电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
莘县***苏村北S260路西的电缆、电线杆、变压器等附属设
施进行了司法询价,为保证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被执行人四海电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莘县**
镇苏村北S260路西的电缆、电线杆、变压器及附属设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子坤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