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民终19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方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腊山工业园18-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方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信集团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3民初123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月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原裁定;2.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与方信集团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方信集团公司自1996年1月开始未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003年3月,***在方信集团公司下岗;现***办理退休事宜,社会保险事业局告知,方信集团公司没有为***缴纳1996年1月至2003年3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必须补缴后才能办理退休,为顺利办理退休事宜,可以由本人先行垫付,然后再要求单位支付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并可以出具《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核定表》。方信集团公司违反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未为***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代其支付后,方信集团公司应支付***代其缴纳的部分。劳动者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依法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垫付社会保险费用的行为而受益,显然于法无据,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并无取得该利益的正当性,实际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劳动者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应认定为用人单位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的不当利益,劳动者因此受到损失,故其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劳动者。所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偿垫付的社会保险费,适用不当得利之债予以处理,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另法院已经按不当得利收取了诉讼费310元,而不是劳动争议的诉讼费10元。综上,本案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应当撤销一审裁定,支付***的诉讼请求。
方信集团公司辩称,关于劳动关系事宜,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由于企业的兼并,企业的改制原因,查到的原始材料与***提供的不同,***应提供与济南家具总厂、济南塑料一厂、方信集团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与企业解除合同证明书,以确定***与方信集团公司的劳动关系和时间。关于养老保险费事宜,《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依据就是企业职工的工资。企业的档案材料里没有查到***申诉期间的工资收入。***以社会保障事业局告知内容来推断方信集团公司的行为,依据不足,结论轻率,与1996年至2003年期间养老保险的缴纳规定也极其不符。***诉讼的社会保险费事宜发生在1996年到2003年间,至今过去二十多年,企业查询到的原始材料与***的辩解有出入,***应提交材料和理由,说明解除劳动合同时为何没有解决养老保险的缴纳问题。认可一审裁定。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方信集团公司向***支付代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0473.58元及支付逾期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行缴。根据上述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方信集团公司之间因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产生争议,依法应当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由其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自行补缴了1996年至2003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该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其要求方信集团公司返还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仍属于社会保险征缴问题,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马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