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方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方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民初14819号
原告:***(曾用名李爱民),女,1967年6月22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女,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济南方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腊山路18-31号。
法定代表人:曹虎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峰,男,济南方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与被告济南方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确认1986年12月至2021年11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要求补缴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至退休年龄1987年1月到1990年12月,1991年11月、12月,94年至2017年6月;三、要求支付2000年到至今的生活费及利息、精神损失费21年的共计858147.07元;四、本案涉诉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曾用名李爱民)从家俱总厂兼并到塑料一厂后。塑料一厂后改为方信集团有限公司,搬迁之前一直上班,方信集团买断时让我交过钱,因没有钱交不上,停止买断,2007年10月因家中生活困难到单位开低保证明时,方信集团给写到95年1月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兼并家俱总厂后我在塑料一厂上班,厂里发放的职工医疗保险手期(在职),改为方信集团有限公司后也给我发放的工资存折。到至今我没有收到单位任何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通知书,所以我要求以上的补偿是有理由的,有同事的电话证明。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诉至法院,望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九项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原告***原系济南市家具公司职工。济南市家具公司被济南市塑料一厂兼并,后济南市塑料一厂改制为被告济南方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兼并、改制过程中对职工进行安置所产生或者遗漏、遗留的问题,均属于企业改制中发生的纠纷,但本案并非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九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大为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宋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