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3民初5501号
原告:***,男,195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济南方信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方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济南方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