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103执114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住所地济南市经二路638号。
被执行人:济南方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白马山南路15号。
本院受上级法院指定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与被执行人济南方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应交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抵债的房产土地均由被执行人出租或占用,致使生效法律文书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