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辖终5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庆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于莉,总经理。
上诉人济南***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191民初43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济南***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1、2018年7月3日,被上诉人济南***经贸有限公司曾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与其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至其名下,并要求赔偿损失1000万元。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后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涉案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为由,裁定由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2、上诉人提出的土地返还等诉讼请求,是基于合同解除后被上诉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些诉求本应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191民初2887号案及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1536号案中进行处理,但因被上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未提出合同解除后的相关诉请,法院才要求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另案处理。因此,本案与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191民初2887号案均是基于解除合同这一基础法律关系而引发的诉讼。涉案土地权利人现仍为上诉人,双方争议中不涉及土地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属于履行土地转让合同引发的合同纠纷。根据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第八条约定:“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提请甲方(即上诉人)住所地法院裁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九十八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济南***经贸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基于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涉案合同财产及赔偿损失提起的合同之诉。争议中不涉及土地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的情形。原审裁定认定双方纠纷系不动产纠纷不当,应予以纠正。涉案《土地转让协议书》中约定:“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提请甲方(即上诉人)住所地法院裁决。”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据此,原审法院依据协议书中约定的管辖条款作为上诉人所在地的法院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191民初433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郑国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亓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