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奥瑞特经贸有限公司

济南千禧亚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奥瑞特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终42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济南***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庆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程明,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济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于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介林,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虎公司)与上诉人济南***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191民初4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案中,***公司在一审中提出要求***虎公司赔偿其涉案地上物损失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未予审理,且二审中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故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发回重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191民初43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济南***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438元,上诉人济南***经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438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员  尹伊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