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执4176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9716号。
被执行人:济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五里堂村西。
被执行人:杨铁军,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执行人:杨铁兵,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孙传森,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区。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与被执行人济南***经贸有限公司、杨铁军、杨铁兵、***、孙传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04民初47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与被执行人济南***经贸有限公司、杨铁军、杨铁兵、***、孙传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扣划被执行人账户资金15578.05元,又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进行了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额为3194094元,执行到位标的额为15578.05元,未到位标的额为3178515.9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善超
审判员 宗赤军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广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