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奥瑞特经贸有限公司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与某某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5财保643号

申请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孟凡林,行长。

被申请人:山东泽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济南奥瑞特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于莉。

被申请人:济南广隆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洪明。

被申请人:**,女,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马勇,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田洪忠,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杨铁兵,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杨铁军,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马庆林,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朱咏梅,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郭东海,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申请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泽宇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奥瑞特经贸有限公司、济南广隆新材料有限公司、**、马勇、田洪忠、杨铁兵、杨铁军、***、马庆林、朱咏梅、郭东海银行存款6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以其自有资产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保额为680万元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所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泽宇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奥瑞特经贸有限公司、济南广隆新材料有限公司、**、马勇、田洪忠、杨铁兵、杨铁军、***、马庆林、朱咏梅、郭东海银行存款6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肖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