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虹泰装饰有限公司

东营虹泰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5民初6471号

原告:东营虹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经济开发区利七路4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建邦,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强,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30号楼401。

法定代表人:王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颖,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兴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七路408号。

法定代表人:乔汝伍,职位不详。

原告东营虹泰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虹泰公司)与被告北京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瑞公司)、第三人山东兴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虎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营虹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强、尚建邦、被告万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颖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兴虎工程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营虹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保修款427 687.55元及利息(利息以427 687.5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1日,山东兴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万瑞公司签订了《金域东郡项目一标段保温涂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万瑞公司将开发建设的金域东郡项目一标段外墙保温涂料工程承包给山东兴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2015年10月,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万瑞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2016年8月15日,山东兴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被兴虎工程公司合并。2018年1月12日,兴虎工程公司将其对万瑞公司享有的剩余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东营虹泰公司,东营虹泰公司多次向万瑞公司催要未果,为了维护东营虹泰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万瑞公司辩称,认可保修款的数额,但是在保修期内产生了维修费用,当时山东兴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说来人处理,但是最终没有安排人进行维修。山东兴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没有通知我方债权转让,我方无法向东营虹泰公司支付保修款。东营虹泰公司没有有效对万瑞公司进行通知送达,我方没有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山东兴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质保义务,即便是该公司主张质保费用,也应扣除维修费用,因第三人未履行质保义务,即使退还质保金也不应该支付利息损失。

兴虎工程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东营虹泰公司与万瑞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兴虎工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1日,万瑞公司(发包人)与山东兴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虎建筑公司,承包人)签订了《金域东郡项目一标段保温涂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兴虎建筑公司承包金域东郡保温涂料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北京亦庄,约定工期约为180天,合同造价暂定5 168 968.74元,工程保修金总额为结算金额的5%,自竣工验收合格日起预留两年,期满支付。合同中对承包范围、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权利与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6年8月15日,兴虎建筑公司被兴虎工程公司吸收合并。

2016年11月30日,万瑞公司与兴虎工程公司签订了竣工结算造价协议,双方确认工程最终审定结算造价为8 553 750.95元。结算协议中载明保修款为427 687.55元,并注明2018年4月后可申请此费用。

庭审中,东营虹泰公司提交了2018年1月12日兴虎工程公司(甲方,债权转让人)与东营虹泰公司(乙方,债权受让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协议载明:“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现将甲方对万瑞公司剩余部分应收工程款(以实际结算为准)依法转让给乙方,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一并转让……”。

东营虹泰公司提交视频录像、增值税发票、网上支付委托函、保修款付款申请书等证据,欲证明东营虹泰公司已经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万瑞公司。万瑞公司称东营虹泰公司送达地址并不是万瑞公司的住所地和经营地,债权转让通知不对万瑞公司产生效力。

庭审中,万瑞公司提交楼体照片打印件,欲证明兴虎工程公司未尽到维修义务,保修期内存在墙体脱落的情况,并称在发生脱落情况时,已经通知了兴虎工程公司进行维修,兴虎工程公司口头同意扣除40 000元维修费,但万瑞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就工程需要维修通知了兴虎工程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兴虎工程公司同意扣除40 000元维修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参加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兴虎工程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债权转让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双方之间已经发生债权转让效果。关于《债权转让协议书》是否对万瑞公司产生效力,东营虹泰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自行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了万瑞公司,但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将起诉状及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送达给万瑞公司,产生了债权转让通知的效果,该债权转让协议自此对万瑞公司产生约束力,本院对万瑞公司主张债权转让协议不对其发生效力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关于保修金数额,万瑞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工程需要维修、不足以证明已将维修通知送达给兴虎工程公司、不足以证明已与兴虎工程公司约定从保修款中扣除维修费用40 000元,应承担不利后果,本院对东营虹泰公司要求万瑞公司支付保修款427
687.5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本院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才向兴虎工程公司核实了债权转让事宜,万瑞公司作为普通民事主体,不能过分苛求其自行核实债权转让通知的真实性,因此,本院对东营虹泰公司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北京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东营虹泰装饰有限公司保修款427 687.55元;

二、驳回东营虹泰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14元,由北京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由山东兴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运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若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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