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522民初215号
原告:东营虹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利七路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678100101R。
法定代表人:李新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敏、赵开燕,山东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昌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经济园区精益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76313637E。
法定代表人:安智勇,经理。
原告东营虹泰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泰装饰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昌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虹泰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昌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虹泰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昌隆公司支付工程款273878.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62543.79元(以273878.8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8日至2022年1月21日,按年利率3.85%计算),并支付利息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2.诉讼费由昌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虹泰装饰公司与昌隆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签订《利津颐和家园一期工程门窗制作安装合同》一份,约定由虹泰装饰公司承接利津颐和家园一期7#、8#、9#、11#、12#楼门窗制作及安装工程,涉案工程早已完工并交付使用,后昌隆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6年经双方对账,昌隆公司仍欠付工程款273878.8元。经多次催要,昌隆公司均予以推诿拒绝。
昌隆公司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0日,虹泰装饰公司作为承包方与发包方昌隆公司签订《利津颐和家园一期工程门窗制作安装合同》一份,承揽昌隆公司利津颐和家园一期7#、8#、9#、11#、12#楼门窗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预计工程量价款为422175元,具体以实际施工面积及审计部门的核算为准,价款支付方式为:窗框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14日内付至实际结算值的20%,窗框安装全部完成验收合格后14日内付至实际结算值的60%,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14日内付至实际结算值的95%,余款作为质量保修金,2年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后14日内付清余款。
2015年8月24日,昌隆公司付款84435元,2016年2月18日付款50000元。
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确定工程总价款为408313.8元。2017年1月19日昌隆公司颐和家园项目部审批通过虹泰装饰公司关于付款至结算值95%的申请。
本院认为,虹泰装饰公司承揽昌隆公司的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昌隆公司作为定作人应按约定向承揽人支付相应的价款。工程完成后,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408313.8元,扣除已支付的134435元,昌隆公司应支付剩余价款273878.8元。关于利息,通过原告举证,仅能查明昌隆公司颐和家园项目部审批虹泰装饰公司关于支付价款至结算值95%的时间,以此本院确定该时间为审计结算完成时间及质保期开始时间,故昌隆公司应于2017年2月2日前支付完成95%的价款,即253463.1元,剩余5%质保金20415.7元应于2019年2月2日前付清,逾期应支付利息损失。另,虹泰装饰公司要求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利息损失,截止2021年12月19日,该利率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昌隆公司的合法利益,此后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经计算,截至2021年12月19日利息数额为49850元(以253463.1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3日至2019年2月2日,按年利率3.85%计算;以273878.8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3日至2021年12月19日,按年利率3.85%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东营市昌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东营虹泰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273878.8元、支付截至2021年12月19日的利息损失49850元,并支付2021年12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损失(以273878.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3元,由原告东营虹泰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20元,由被告东营市昌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翠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崔首雁
书 记 员 崔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