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虹泰装饰有限公司

东营虹泰装饰有限公司、胜利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503民初39号 原告:东营虹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利七路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678100101R。 法定代表人:李新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东营虹泰装饰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38187545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胜利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远创现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60029359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东营市远创现代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营虹泰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泰公司”)与被告胜利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通公司”)、东营市远创现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虹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兴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虹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42578.56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35652.75元,以上合计2178231.31元。要求以2042578.5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5月1日(变更为2021年1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东营虹泰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签订《通海锦绣家园二期外墙构件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接河口区河兴路以南、海康路以西通海锦绣家园二期外墙构件安装工程,涉案工程早已竣工并交付使用。涉案工程的发包方为东营市远创现代置业有限公司,并且工程已经进行了工程造价咨询审计。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原告工程款2042578.56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均予以推诿拒绝。 兴通公司辩称,一、原告起诉的工程款数额有误,且有5%的质保金尚未到期。根据原、被告双方的核算及原告在我公司的挂账(原告开具的发票为准),原告的总工程款数额为4541065元。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审计值为4709618.56元,扣除税费165095.68元、管理费120683.98元、罚款514元,原告的总工程款数额为4541065元。其中被告已付原告工程款1050140元、农民工工资1616900元,尚欠工程款1874025元。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的质保期为两年,现质保期尚未到期,扣除5%的质保金,原告的工程款为1646971.75元。二、根据签订的合同约定,被告所欠的工程款尚不到付款期限。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五条付款方式约定:甲方根据建设方拨付的进度款扣除相关费用后同比支付给乙方。拨付前乙方应提供进度、质量验收证明、建设方拨款签认单、进度预算等资料到甲方办理拨付手续。工程款的拨付应按甲方核定的应付款额开具发票后支付。根据该条款约定,建设方(远创现代置业)自原告起诉之日起,并没有向我方拨款,因此我方还不到付款期限。同时原告并没有向我方提供建设方出具的拨款签认单。三、被告对原告起诉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不予认可。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逾期付款并没有约定支付利息。原告的利息损失起算点应当自起诉之日起计算。 远创公司辩称,我公司没有与原告签订相关合同,且不符合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事由,不应将我公司列为被告。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认定条件的建议答复的规定,实际施工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1中确定的概念,目的是为了区分有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施工人、建筑施工企业等法定概念。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该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进而欠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总承包人提起偿还劳务分包工程欠款的诉讼。该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原则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应当按照合同顺位主张权利。本案中,原告诉请的并非农民工工资,不符合解释一中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所以不应将远创公司列为被告。 虹泰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通海锦绣家园二期外墙构件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增补补充协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利津农村商业银行回单、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保全担保费发票等证据,兴通公司、远创公司经质证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兴通公司提交了河口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人防、档案、消防)意见书,虹泰公司不认可,远创公司无异议。因意见书上加盖了河口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专用章,本院对意见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能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分析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远创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兴通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通海锦绣家园二期外墙构件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该工程第一标段1#-6#、11#-18#、27#-29#共17栋住宅楼,工程量约26226m,合同价款约1572360元,分包企业为虹泰公司。合同约定了综合单价及工程量的计算,但结算最终价款以审计决算为准。对于该类专业分包工程,甲方给予乙方施工配合管理费,按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的5%计取,其中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的2.5%为施工配合费。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全部住宅楼外墙构件安装工程完成并经甲方、监理方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工程实际认定工程量价款的70%;施工人员工资结清,分包方提交结算30日内审计完成,15日内拨至结算价款的95%;余款5%作为保修金,本工程保修期为二年,满二年无质量问题,付清余款。保修期自住宅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020年7月,双方就该合同签订增补协议一,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增加29栋住宅楼外墙抹抗裂砂浆找平层工程,第一标段11#-18#、28#、29#共10栋住宅楼,工程量约55642平方,合同价款约1891828元,分包企业为虹泰公司。协议约定了外墙抗裂砂浆找平层综合单价及施工要求,协议未涉及事项仍按原主合同的约定条款执行。 2020年5月,兴通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虹泰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通海锦绣家园二期外墙构件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为通海锦绣家园二期外墙构件安装工程第一标段1#-6#、11#-18#、27#-29#共17栋住宅楼,工程量约26206m,合同价款约1572360元,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5月10日,竣工日期2020年7月20日,有效工期65天。合同约定了综合单价及工程量的计算,但结算最终价款以审计决算为准。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全部住宅楼外墙构件安装工程完成并经建设方、监理方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工程实际认定工程量价款的70%;施工人员工资结清,发包方提交结算30日内审计完成,15日内拨至结算价款的95%;余款5%作为保修金,本工程保修期为二年,满二年无质量问题,付清余款。保修期自住宅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020年7月,双方就该合同签订增补协议一,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住宅楼外墙抹抗裂砂浆找平层工程,为第一标段11#-18#、28#、29#共10栋住宅楼,工程量约55642平方,合同价款约1891828元,竣工日期为2020年7月30日。协议约定了外墙抗裂砂浆找平层综合单价及施工要求,协议未涉及事项仍按原主合同的约定条款执行。 虹泰公司在签订上述合同后,依约进行了施工。2021年1月11日,虹泰公司、远创公司及监理单位对虹泰公司施工的上述住宅楼外墙构件安装及外墙抹抗裂砂浆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2021年11月8日,中宏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根据远创公司的委托出具工程造价咨询审核报告,通海锦绣家园二期外墙构件安装工程1#-6#、11#-15#及外墙抹抗裂砂浆找平层11#-15#工程造价审定值为2421100.5元。2021年11月22日,山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根据远创公司的委托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通海锦绣家园二期16#-18#、28-29#外墙构件安装工程及抹抗裂砂浆找平层工程造价审定值为2288518.06元。 以上虹泰公司施工的工程造价合计4709618.56元,且已经为兴通公司开具了4541065元的发票。兴通公司已经支付虹泰公司工程款1050140元、民工工资1616900元,累计支付2667040元,余款未付。 另查,东营市河口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于2021年10月25日出具了通海锦绣家园二期1#-10#楼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人防、档案、消防)意见书,同意验收备案;于2021年10月27日出具了通海锦绣家园二期11#-29#楼、沿街商业及地下车库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人防、档案、消防)意见书,同意验收备案。 本院认为,虹泰公司依约进行施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兴通公司应当依约支付工程款。虹泰公司施工的工程款合计4709618.56元,兴通公司已经支付2667040元,尚欠2042578.56元未付。兴通公司以其与远创公司约定的施工管理费主张从虹泰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管理费及税金、罚款,无法律依据,且虹泰公司已经开具了相应的发票,对兴通公司扣除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虹泰公司施工完成并经验收合格且已经审计完成,符合付款的约定,兴通公司应当依约支付工程款。兴通公司关于未达到付款条件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虹泰公司主张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不符合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付款约定,工程完成并经建设方、监理方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工程实际认定工程量价款的70%,审计完成15日内拨至结算价款的95%,余款5%作为保修***期满二年无质量问题付清余款。据此,在验收合格之日即2021年1月11日应付至工程款的70%即3296733元(4709618.56元×70%),至最晚审计完成后15日即2021年12月7日(2021年11月22日后15日)付至工程款的95%即4474137.63元,5%的保修金即235480.93元于验收合格后二年即2023年1月11日付清,保修金已至付款期限。而至今兴通公司仅支付了2667040元,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故兴通公司应当支付虹泰公司工程款2042578.56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应当以629693元(3296733元-2667040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177404.63元(4474137.63元-2667040元-629693元)为本金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235480.93元为本金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均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虹泰公司主**全担保费3450元,无约定也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虹泰公司是与兴通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其合同相对方是兴通公司,应当向兴通公司主张权利。虹泰公司以远创公司签订合同时知道虹泰公司是实际施工人、远创公司与兴通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拨款事项为由,主张远创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无法律依据,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合同的约定,应当以建设方、监理方实际验收合格之日计算保修期。故兴通公司以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行政备案之日主张未到二年质保期不应支付保修金,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案争议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旅行前,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胜利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东营虹泰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2042578.56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应当以629693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177404.63元为本金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235480.93元为本金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均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东营虹泰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53元,已减半收取12126.5元,由东营虹泰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3.5元,胜利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11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胜利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东营虹泰装饰有限公司多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73.5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